2006年4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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胞弟虽非债务人 出具欠据仍担责
朱泽军

  案件回放
  好心替自己的哥哥向他人打了一纸欠条,却由此给自己惹上了一场不大不小的“官司”。日前,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,判决彭氏俩兄弟给付木工张师傅等人劳动报酬2000元。
  去年10月底,家住宁波江东某小区的彭老大因为住房装修,请木工张师傅等人做工,约定工期为一个月,每日工钱200元,总计工钱6000元。开工之初,彭老大向张师傅等人预付了3000元工钱,剩余工钱表示待完工之后结算。
  工程完工时,恰遇彭老大外出学习,他委托胞弟彭老二与张师傅结帐,彭老二于是为张师傅出具了一份欠条,欠条载明:“欠张某某木工工资3000元整。”并在落款写上了自己的名字。彭老大外出学习回来之后,因为对张师傅所做的活儿表示不满意,只同意再支付1000元工钱,其余工钱表示拒绝支付。由于张师傅一直没能拿到剩余的工钱,便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彭氏两兄弟共同给付尚欠的2000元劳动报酬。

  法院说法
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张师傅依约为彭老大家做木工,他与彭老大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,同时张师傅按照彭老大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,也享有向彭老大索要劳动报酬的权利,而彭老二虽然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,但是他以自己的名义为张师傅出具欠条的行为,可以作为其自愿承担该债务的依据,因此他应承担与彭老大共同偿还所欠张师傅劳动报酬的责任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